陽泉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
發布日期:2021-01-21 10:55 閱讀數: -
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,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,按照省市人民政府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關要求,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間,對有下列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,堅決依法從嚴查處:
一、新冠肺炎患者、疑似病人、密切接觸者及從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來泉返泉人員,要主動向社區(村)、單位、衛健部門報告個人情況,嚴格落實隔離醫治措施,隔離醫治期間不得逃匿躲避、拒絕接受治療,構成違法犯罪的,一律依法嚴肅查處,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二、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,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隱瞞情況與他人密切接觸,構成違法犯罪的,一律依法嚴肅查處,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三、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甚至傷害、威脅、侮辱、襲擊疫情防控人員、醫療救護人員、人民警察以及擾亂醫療秩序等行為,構成違法犯罪的,一律依法嚴肅查處,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四、惡意編造、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、網上造謠等滋事行為,構成違法犯罪的,一律依法嚴肅查處,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五、對違反疫情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、強行通行、阻礙交通等行為,一律依法嚴肅查處,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六、控制聚集性活動,原則上不舉辦商業慶典、大型群眾性活動。未經疫情防控領導組辦公室和公安機關審批,擅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,一律依法嚴肅查處,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七、廣大市民應減少不必要出行,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風險地區。如必須前往,需向所在單位或居住地所轄社區(村)報備,返泉后應主動報告并主動配合進行隔離管控,如隱瞞不報或不配合管控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,一律依法嚴肅查處,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2021年1月19日